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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九万元的“同居”(二)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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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两次打款给我共九万。我这里还有微信聊天证据。”

“你们相识没有几天,这么大一笔金额,还有谁知道?”茵茵问。

“当晚微信聊天,当晚就打款给我四万。”宗雪说,“第二天上午又打款五万,下午,两人就去深圳。应该没有人知道。”

“那就没有证据证明这九万元是彩礼。”茵茵说,“从你们的微信聊天记录‘“不算彩礼,算生活费,明天就可以去深圳。”宗雪微信回复。’来看,这是赠与。”

“这九万元,我又带在深圳。”宗雪说,“两个人四个月的开销,用了很多。”

“这是你自己愿意用的,与霍小锭没有关系。”茵茵说,“你也要不回来。”

“霍小锭给付的2万元现金与1万元首饰属于彩礼,解除婚约关系,这部分要返还。”茵茵说,“你要求九万元,并没有表示要以和霍小锭结婚为前提,霍小锭本人也清楚,自愿给付九万元,而你接受该财产,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日常开支,该九万元有赠与及二人共同生活开支的双重属性。你们在深圳同居期间四个月,你为共同生活支出了较多费用,双方分手后,你又为流产和身体恢复也支出了一定费用,其实剩下也没有多少。你们打一审官司,诉讼费就三四千,律师费也要几千元。”

“茵茵律师,那我这个案件怎么处理?”宗雪问,“这四万五千元,我是不会退的。”

“只有向中级法院上诉。”茵茵说,“才有可能改判或发回重审。”

“那请你帮我上诉。”宗雪说。

“别错过了上诉期。”茵茵说,“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”

“霍小锭害得我流产。”宗雪说,“我能不能要他赔偿?”

“谁叫你,未婚同居的?”茵茵说,“这是你自己的错,还要人家赔你钱,那就等于法律鼓励违法。”

“我能不能全权委托你?,二审开庭时我就不去了。”宗雪说。

“随便你吧!”茵茵说。

本案上诉后,中院判决,九万元不予认定为彩礼,不应再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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