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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章 奇怪的“抢劫”(一)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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茵茵在市检察院办完事情,路过检察立案大厅,准备回律师事务所,刚到大门口,听到背后有人喊她。

“茵茵律师,能在这里见到你,也是运气好。”一个消瘦、憔悴、满脸皱纹的老妇人,正从立案大厅的椅子里站起来,举着拐杖缓慢地向她走来,“我到过你律师事务所,没看到你。”

“你到这里,有什么事?”茵茵问,“你老人家从哪里来的?”

“我在检察院申诉科立案,每个星期一,来一次,看我孙子的申诉案立案了没有。‘’老妇人说,“为了这个申诉案,我前前后后跑了一年了,案子也未立。”

“到律师事务所,我们慢慢谈。”茵茵牵着老妇人,上了车。

十五分钟,到了律师事务所,王建给老妇人倒水喝。

“你孙子的父母亲,哪里去了,他们不关心自己的孩子?”茵茵问,“他们还是最亲的近亲属,他们应该付出更多的义务。”

“在我孙子五岁的时候,他们就离婚了,又各自成了家。”老妇人说,“他们都去了远方,连在哪里不知道,平时又没什么来往。”

“那抚养费,他们也没给?”茵茵说,“抚养子女,是做父母的义务。”

“全靠我一个人的工资与退休金,我是农村小学教师退休的。”老妇人说,“我的工资,三个人开销,老胖、我、孙子,哪里够用呢。”

“你为什么要坚持为你孙子申诉?”茵茵问,“我想听听你的理由。你的那些判决书、申诉书、证据,我有时间,再认真看看。”

“我的孙子,从没不会对我讲假话。”妇人说,“我姓孟,叫孟滔花,现在62岁,上世纪70年代的师范生。”

孟滔花继续说,茵茵听,王建助理做笔录。

对判决文书,我也理解一点。我曾经到监狱探望过孙子,我问他,三人开始密谋抢劫时计划只抢劫那个女的三万元,为何判决书变成抢劫十万?抢劫那个女的三万元,他给出的理由是说那个女的,虽然开着宝马上班,但也是个开烘焙店的,做小生意的,现金一天最多三万元。至于判决书认定他们抢劫十万,就不清楚了。他们三个人,其实一分钱也没到手,因为那个女的中途逃跑并报案。定抢劫十万,这罪行就更重了。对于劫数额的问题,我问过本案主犯姓湛的父母好几次,他们到监狱探问过他的小孩,说是抢劫四万元现金。这是判决书的第一个疑点。

第二个疑点三个人在寻找抢劫对象时,我孙子在场。买各种做案工具如帽子、尼龙绳、封口胶、柴刀、汽油等,他在场。就是在抢劫的当天,他发生交通事故,在医院住院,根本没去。既然没参与共同抢劫,就不应该判刑。

第三个疑点是这个案件,一审后,家属上诉到中院,中院维持原判。最可恼的是,省检院抗诉,三人都加刑,比原判更重。

茵茵正看着高院判决书。

“你的孙子叫郎吉林?”茵茵问。

“是的。”孟滔花点点头,“茵茵律师,你看郎吉林够不够判刑?”

“这个问题,我还要认真看过所有起诉书、判决书、证据。”茵茵说,“并到监狱里去会见被告,了解案件有关情况,核实有关证据以后再说。现在无法答复你,律师说话办事,建立在证据之上。”

“王建,把本案孟滔花的第三个疑点,向她解释清楚。”茵茵对王建说。

“一审后,家属上诉到中院。”王建说,“中院是不能对被告人加重处罚。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。上诉不加刑原则,只适用于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、近亲属提出的上诉的案件。就算是一审判决被告人的刑期过轻,也不能改判,只能维持原判,驳回起诉。但当本案生效之后,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,提出抗诉,法院依法受理,重新审判,不受上诉不加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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