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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章 疑难案件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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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成绑架罪,这是想像竞合犯,从一重罪论处。绑架罪比非法拘禁罪罪行重,所以伍集宗、赵名柴按绑架罪论处。冯骑庾没有绑架的故意,仅有非法拘禁的故意,所以按非法拘禁罪论处。”

“冯骑庾致小孩死亡,是故意还是过失?”王建问。

“第一,冯骑庾构成故意杀人罪。”刘丁山律师说,“小孩哭闹,冯骑庾采取捆绑、封嘴行为,这具有高度危险,可能造成小孩死亡的结果,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。冯骑庾主观上是知道,但是他持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是间接故意杀人,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小孩的死亡,对伍集宗、赵名柴两人来说没有故意、没有过失,故没有罪责。也就是说,冯骑庾的杀人故意行为,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,小孩死亡结果由冯骑庾一人负责”

“第二,冯骑庾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冯骑庾是成年人,对小孩捆绑、封嘴行为,他应当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,但是冯骑庾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,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,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他们三人约定,照看小孩是冯骑庾的责任,小孩的安全冯骑庾负责,伍集宗、赵名柴均不在现场,无法保证、避免小孩死亡,所以伍集宗、赵名柴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“冯骑庾的刑事责任,如何确定?”王建问。

“冯骑庾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,应当数罪并罚,还是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,关键在于冯骑庾的暴力行为是为了继续非法拘禁小孩而实施的,还是另起杀人故意而实施暴力行为。小孩哭闹要离开,冯骑庾用手捂住小孩口鼻,用胶带捆绑其双手,尤其是使用胶带将小孩的嘴缠住,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,冯骑庾起码放任了小孩的死亡,因此,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,成立故意杀人罪。冯骑庾为了能够继续拘禁小孩,防止被他人发觉,导致小孩被解救,于是实施暴力行为让小孩安静,该情形就属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,为继续拘禁他人而使用暴力,对此就应适用《刑法》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,对冯骑庾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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